鬼故事会 - 强制加班不给加班费吗(拒绝加班被判罚一万八)
这些日子,“江苏扬州两员工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被判赔偿公司1.8万”引发热议。人民日报也发表文章《拒绝加班被判赔1.8万,法学专家:荒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专家王天玉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依据《劳动法》加班需要有个必要条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对于专家的这番话,是我们真的应该好好追本溯源的分析一下。
《劳动法》关于加班是如何规定的?很多人在讨论加班的时候使用的是《劳动法》第41条。第41条是如何规定的呢?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3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42条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三类特殊情形,主要是: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很多人表示单位要想安排加班,必须要经过工会和劳动者商议,经劳动者同意后才可以安排加班。其实,这种想法是没有仔细甄别延长工作时间是不是属于加班的问题?延长工作时间真的属于加班吗?不是的!
虽然我们平时认为加班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因为我们发放的工资待遇一般都称为加班费,但实际上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是两个概念。
《劳动法》第44条规定了加班费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实,第44条规定没有任何一处提及加班乃至加班费的概念。在《劳动法》中的表述都是工资报酬。尤其是第1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只是不低于150%工资标准。
根据1999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的工资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依据规定,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虽然说《劳动法》在有关工资报酬的支付规定中,都指的是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确实可以分开来看。加班,是指的在休息日额外增加上班的班次,也就是指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上班的情况。加点,指的就是延长工作时间了。
因此,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不应该等同。
延长工作时间保户的是职工的身体健康,尤其是强调了每日不超过三小时的规定。加班指的是增加班次,《劳动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样的保障,也突出了加班和加点的不同。
为什么要突出这样的区别?原则上用人单位有安排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作的自主权,是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用工权益。
用人单位不一定安排劳动者一定要遵守周一到周五休息的时间规定,可以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并予以调休,也可以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给予300%的工资报酬,这应当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连安排职工上班时间的权力都得不到保障,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怎么维持下去?
同样的例子也出现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面,其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休假,而不是职工什么时候休假都可以。当职工本人意愿和单位的生产、工作具体情况有冲突时,应当遵守单位的生产、工作具体情况。
所以,安排职工加班或者调休甚至年休假,确实是企业的权力,如果这点也要经职工同意,真的企业就没法管理了。
法院可能考虑到这些情况才判决职工赔偿1.8万元的吧。所以,职工参加工作确实也不应当任性,可以在劳动法的合理条件下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说延长工作时间可以拒绝,但是加班和休息还是应当按照企业规定来的好。
当然,所有的加班必须要在职工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如果职工有病假条或者其他证明,自己是由于客观情况无法参与单位的加班,那么要求职工赔偿就不对了。
被判赔偿的两名职工,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满可以上诉,也让我们看一下法院究竟是如何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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